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屬整台重新安裝者,無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設備機種之設計載重、速度、驅動程式(油壓式、鋼索式無機房、鋼索式有機房、捲筒式)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直接申請竣工檢查。二、15年以上昇降設備,經整台汰舊換新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則可回歸原安全檢查頻率。三、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應委託建築師申請雜項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竣工檢查。
路徑如下內政部營建署>營建資訊系統>建築物公共安全>一般民眾>公司/機構證照資料查詢>選擇需要的類別等https://reurl.cc/eXWrxb
一、有效期到期前60天即可委託保養廠商申請檢查。二、未申領使用許可證者,主管機關將會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停止其設備使用,並可處新台幣 3,000~15,000元之罰緩,得連續處罰。三、請核對檢查員之證照是否與本人吻合,並在檢查表上簽名。
一、電梯專用鑰匙,使用不當時恐引發故障或災害,應特別嚴加保管,除專業技術人員以外禁止借出使用。二、電梯故障關人,大樓管理人員勿擅自開啟,若遇到乘客受困,靜候專業技術人員救援,乃最安全的作法。三、建議每日填寫自我點檢表,瞭解電梯使用狀況掌控安全性能訊息。
一、請核對來保養之技術人員是否領有合格專業證照,保養員本人與證照是否吻合。二、保養廠商如派2人以上同時保養,保養簽單上需由有證照人員簽章,助理人員不可代替簽章。三、主動詢問廠商年度保養計畫,關切是否確實保養,並在保養單上簽名。
一、選擇信譽良好,零(組)件供應無虞,並簽有完整之保養合約書之合格專業廠商。二、督促廠商是否按時前來保養,保養內容是否確實,時間是否適宜。三、保養時管理人需主動告知,電梯使用近況,便於保養人員作業。四、保養作業時之警示公告、安全管制是否得宜。五、若有更換零(組)件,無論有無費用請廠商皆須告知,如為重要零(組)件,請廠商修正昇降設備組件耐用 基準參考表之建議使用年限。六、若有零(組)件老化或磨損請保養人員預先告知,便於昇降設備管理人(社區管委會)預先編列預算,以因應未來更換零(組)件所需經費。七、每次保養完畢,管理人必須於維護保養紀錄表簽名,以確認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維護保養作業,並試乘了解是否恢復原狀及清潔。八、注意使用許可證(保險)有效期限,並於到期前2個月內即可申請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取得新使用許可證),亦可委託專業廠商代為申請。
無法令規定鋼索多久應更換一次,其更換完全依磨耗或損壞狀況而定,依照國家標準規定,鋼索一撚間有總數10%以上索線斷裂者、直徑之減少超過公稱直徑7%者、發生扭結者、有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
依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包括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內政部94年7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882號函 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29條規定成立,其職務內容依條例第36條之規定,因此,管理委員會之成立目的、選任方式、及其職務範圍皆有一定之規範,區分所有權人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依該決議來執行。又按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本部營建署93年4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6479號函所明示,故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請轉知所轄各管理委員會確依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執行,且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自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忘記密碼